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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2025-04-27 18:20:0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拉菲干红葡萄酒”、“拉菲副牌干红葡萄酒“中文标签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红酒的销售记录,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均无法提供。上述两瓶葡萄酒货值金额27600元,进价无法确认,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