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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2025-04-27 18:20:0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拉菲干红葡萄酒”、“拉菲副牌干红葡萄酒“中文标签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红酒的销售记录,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均无法提供。上述两瓶葡萄酒货值金额27600元,进价无法确认,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拉菲干红葡萄酒”、“拉菲副牌干红葡萄酒”属于发酵酒,但未按规定在外包装上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不符合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关于标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记录以及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其整改,且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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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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