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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09-15 16:18:5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市监处罚[2025]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

执法部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3月7日,当事人生产蛋糕200袋,在生产过程中加入脱氢乙酸钠以延长蛋糕的保质期,后以3.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一部分销售给新昌**便利店(西江月店),剩余部分因未做销售记录,已无法确认销售去向。截止2025年6月2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上述蛋糕,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为700元。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生产香糕(甜味)50袋,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糖精钠来增加香糕的甜味,后以3.6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嵊州市***副食店。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检测(浙江)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嵊州市***副食店销售的香糕(甜味)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县的嵊州市**食品厂生产的香糕(甜味)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香糕(甜味)的糖精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其复检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香糕(甜味)和糖精钠相关产品。截至2025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全部售出上述香糕(甜味),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且从业人员为1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二条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当事人生产上述蛋糕和香糕(甜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80元;2.罚款6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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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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