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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小作坊伍仁月饼胭脂红超标
2025-11-24 18:54:2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寿市监处罚〔2025〕5****号 执法部门: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广式月饼有水果、麻饼、冰糖、伍仁等口味。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生产上述伍仁月饼5件计75桶(规格:5块/桶、380g/5块),8月15日上门推销全部售予寿县窑口镇惠易购生活超市,售价7.5元/桶,货值金额562.5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称生产的上述伍仁月饼检出胭脂红的原因是因月饼馅料中的配料红丝带入导致的,并称广式月饼的上色主要依靠“枧水”(碱水),枧水是广式月饼制作中的关键配料,用来中和糖浆的酸度,同时能帮助月饼在烘焙后形成漂亮的金黄色泽,这是广式月饼上色的主要方式,不需要再添加着色剂。 另查,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饼皮配料为面粉、糖浆、吉士粉、枧水、山梨酸钾,伍仁月饼馅料配方为馅料5000克、植物油3100克、熟粉3000克、青丝1750克、红丝1750克、花生1500克、冰糖1000克、瓜子仁1000克、桔子丁800克、白芝麻400克、黑芝麻300克、麻油200克,每块月饼使用饼皮25克、馅料55克制成。上述伍仁月饼经抽检胭脂红含量为0.0109g/kg,红丝在月饼馅料中占比为8.8384%,食品标签明示的馅料含量≥65%,以65%计算,配料红丝胭脂红含量达0.1897g/kg,远高于红丝(蜜饯类)胭脂红允许最大使用量0.05g/kg。据此,上述月饼虽配料红丝允许使用胭脂红,但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 还查,执法人员通过信用中国(安徽)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亦陈述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月饼胭脂红非主动添加、主观过错较小,且生产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危害程度较轻,违法行为轻微,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贰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贰元伍角。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