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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因工人操作不当贴错标签,导致陈酿酒抽检不合格被查

2026-01-07 18:10:3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延市监处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市***酿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1)据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5****)证实:食品名称为“***陈酿酒”,商标为“***”,规格型号为“50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北京市***酿酒公司”,抽样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检测项目包括“酒精度、铅、甲醇等8项”,其中酒精度项目,计量单位为%vol,标准指标42(标示值±1.0),实测值为55.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22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明示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涉案白酒“***陈酿酒”清香型固态法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香型:清香型,原料:水、高粱、小麦,产品执行标准号和等级:GB/T 10781.2(一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1290***,产地:北京,受委托方:北京市***酿酒公司,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委托方:北京***酿酒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 

(3)据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含成品库房)现场检查,本局未发现涉案白酒库存。涉案白酒共生产30箱(12瓶/箱,不含留样2瓶,化验2瓶),全部销售给北京***酿酒有限公司,每瓶销售价格约为3.33元/瓶,整箱销售价格为40元/箱,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为1200元。当事人在该酒的生产过程中因工人操作不当,误将42%vol规格的白酒标签,错贴在了56%vol规格白酒的酒瓶上,导致抽检不合格问题的发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适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产量质量监管部分第5项(C35312A020)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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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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