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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进口利口酒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标准要求案

2026-01-12 18:09:4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某某

执法部门: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进口2024年2月23日生产的****利口酒8052瓶、2023年8月29日生产的****利口酒2448瓶,合计进口10500瓶。2018年9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 第10号)》文件,该文件正式批准黑果腺肋花楸果可以作为新食品原料,该公告中黑果腺肋花楸果推荐食用量≤10克/天(以鲜品汁),黑果腺肋花楸果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018年9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解读《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文件中要求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酒的标签中仅标注警示语: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不宜饮酒。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该批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综上,本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利口酒中文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违法行为成立。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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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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