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2026-01-13 18:28:2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牡市监处罚〔2026〕22***号
执法部门: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黑芝麻月饼”、“水晶五仁月饼”两款产品使用同一条形码,生产经营的“牛奶蛋糕”、“哈雷果仁枣糕”两款产品配料表不同,营养成分表完全一致; 2、当事人2025年9月13日生产的蜜酥月饼(口味:哈密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当事人未完全建立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台账制度; 4、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当事人存在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处置过期变质食品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警告;2、没收不合格产品蜜酥月饼(口味:哈密瓜)520袋;3、没收违法所得65元;4、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7065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