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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营养成分虚假标注案查处情况通报

2026-01-15 17:33:3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巴临市监新处罚〔202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巴彦淖尔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巴彦淖尔市***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6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酱腌菜,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9月25日,我所收到一份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投诉举报人称购买到的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韭菜花”(生产许可证号:SC116150***;产品标准号:SB/T10439;生产日期/批号:2025-04-07;保质期:18个月;出品:巴彦淖尔市***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厂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营养成分表数据标注显示:每份(10g)韭菜花中钠620mg、碳水化合物0.2g、脂肪0.1g、蛋白质0.1g、能量9KJ。根据GB28050-2011“0”界限值规定,上述数据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涉案产品标注数据与实际配料所应展现出来的数据存在差异,涉嫌虚假标注。我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到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韭菜花”、未发现有库存“***韭菜花”标签、未提供“***韭菜花”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但当事人承认被投诉举报的“***韭菜花”是其生产销售。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被投诉举报的韭菜花的营养成分表数值与投诉举报书所述一致,是仿照其他企业进行标注的,没有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产品有自检报告(自检仪器均在有效期内)和第三方检测报告,但报告中并没有营养成表上的具体数值。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04-07的“***韭菜花”一共生产了50箱,12瓶/箱,共600瓶,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韭菜花每个标签制作费用5分钱,50箱(600瓶)韭菜花标签共花费(货值)30.00元,标签已全部用完。每瓶韭菜花成本(含标签)约2.30元,50箱(600瓶)总成本(含标签)1380.00元;每箱售价36.00元,50箱总售价1800.00元。这50箱韭菜花共获利420.00元,即违法所得420.00元。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时整改,已将不符合规定的韭菜花标签全部销毁,申请第三方检测后重新制作标签。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0.00元;二、罚款1580.00元;合计2000.00元,上缴国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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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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