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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工人在酸菜池中抽烟吐痰,法定代表人被罚100万,涉事公司罚5万并责令停产停业!
2026-02-04 17:41:2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兴市监处罚〔2025〕1***号 执法部门: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辽宁**农业有限公司2024年11月将9个腌菜池出租凌海市某腌渍菜厂(2021年3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腌渍酸菜。2025年10月24、10月25日凌海某腌渍菜厂租用两辆货车,从锦州市雇佣12名工人到辽宁**农业有限公司往凌海起运酸菜,其中1名工人在起捞酸菜过程中在酸菜池内吸烟、吐痰。辽宁**农业有限公司虽然未直接参与生产加工,但是对承租方在其厂内的生产加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辽宁**农业有限公司虽然未直接参与生产加工,但是对承租方在其厂内的生产加工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2025年10月26日、27日,我局对辽宁**农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厂区卫生环境脏乱,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均存在管理缺失等情形。2025年3月14日,因该公司存在厂区卫生环境脏乱、设施设备布局不合理等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问题,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但该公司一直未进行实质有效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达半年以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辽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某,是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控制人,在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中实际承担全面责任。为了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公司的上一年度收入情况,2025年11月5日我局委托辽宁**会计师事务所对辽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024年度在该公司取得收入情况进行审计。2025年11月13日,辽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辽衡信专审字【2025】第5**号专项审计报告:“通过对辽宁**农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账务收支情况审计,该公司负责人杨某2024年度在该公司账面没有领取劳动报酬及分红的相关记录,是否在账外取得收入我们无法认定。”经对杨某进行询问,该公司账目不规范,账内数据无法反映实际收入情况,杨某自述2024年度在辽宁**农业有限公司取得收入10万元(未计入账内)。 综合辽宁**农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自述及辽衡信专审字【2025】第5**号专项审计报告,认定杨某2024年度在辽宁**农业有限公司取得收入10万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三)(十三)之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处罚如下: 1.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某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