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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效 获从轻处罚!

2026-02-05 17:09:2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崇处〔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在电商渠道的经销商,负责所有与该产品销售相关的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为推广其经销的一款“***”产品,通过有赞平台的“***官方旗舰店”对外直播宣传“****,女性专属的,守护我们女性***”、“有***的困扰10天见效,30天巩固”等内容。后经查证,“***”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有治疗功效,以上内容为虚假。当事人通过直播销售该产品的金额共计 518 元。

另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2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宣传内容,消除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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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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