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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6-02-05 17:53:2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海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厨房冰箱内存放的“烧仙草”、“双皮奶”,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0.12,保质期10.15,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发现使用“烧仙草”的成品“烧仙草***”在10月16日没有销售,使用“双皮奶”的成品“**牛乳冻”在10月16日销售了一单、数量2碗,销售金额52元。 又查:超过保质期的“双皮奶”和“烧仙草”两种半成品数量较少,门店对半成品的货值金额没有核算,故,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10月16日使用超过保质期“双皮奶”加工制作了2碗“**牛乳冻”,销售金额52元。该单销售平台为“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店内实际收入为33.62元,故违法所得为33.62元。 综上,我局认为现有证据可以判定当事人2025年10月16日厨房冰箱内存放的“烧仙草”、“双皮奶”,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0.12,保质期10.15,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构成未能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2025年10月16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双皮奶”加工成成品“**牛乳冻”,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了一单、数量2碗,销售金额52元,店内实际收入33.62元,故,货值金额52元,违法所得33.62元。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2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