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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2026-02-06 17:15:1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涉诉"**"日式巧克力面包片系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食品店售卖,该款产品标签标有:**日式面包片规格:14枚/盒 巧克力味 食品名称:**巧克力面包片 配料:小麦粉、水、白砂糖、鸡蛋、黄油、酵母、食用盐、奶粉、可可粉、维生素C产品标准代号:GB/T20981 产品类型:焙烤类食品 生产者: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091***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营养成分表等内容。同时,在该产品外包装盒侧面有较大字体标注“采用新西兰(安佳)纯黄油与奶粉 0反式脂肪酸 白砂糖>15%"等字样。GB/T20981-2021《面包质量通则》产品分类中无“焙烤类食品”案涉产品符合该通则4产品分类-4.1软式面包定义(组织松软、气孔较均匀的面包)。办案人员认定案涉产品未按照执行标准标示产品类别。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侧面用较大字体标注“采用新西兰(**)纯黄油与奶粉 0反式脂肪酸"等字样。依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其中标注“采用新西兰(**)纯黄油与奶粉”,属于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注”0反式脂肪酸”,属于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的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依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但当事人未有在其产品包装上标示所强调的新西兰**纯黄油与奶粉的添加量也未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反式脂肪酸"字样或”反式脂肪酸"在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中的占比。实际情况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初,委托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面包片能量、蛋白质、脂肪、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钠等指标及水分、酸度、过氧化值、铅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指标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其中“反式脂肪酸"检验结果为"0”。当事人以6.81元/盒的成本价生产上述产品,以10元/盒的价格在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自2025年8月24日上架销售至2025年11月4日共销售上述产品95盒,销售总价为950元,其获利303.05元。当事人在得知该产品被投诉举报后将该产品予以下架并将仓库内库存22盒进行了拆开丢弃处理。另,经查询“浙企信用",当事人未有被行政处罚相关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销售面包片,产品标签标识的产品类别不符合GB/T 20981-2021《面包质量通则》的规定要求,同时在产品包装上特别强调“采用新西兰**纯黄油与奶粉 0反式脂肪酸”,但未有在产品配料表中标示所强调上述配料的添加量,也未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反式脂肪酸“字样或"反式脂肪酸"在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中的占比,不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的规定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九)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涉产品数量少,货值小,参照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3.05元,处罚款5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