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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特殊膳食食品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案

2026-03-02 18:23:4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顺市监处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锌+多种维生素特膳营养饮产品,配料表含有低聚半乳糖,见生产方所在地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复函,该款产品为特殊膳食食品,依据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附件:10种新资源食品目录,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不包含特殊膳食食品,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当事人自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盒装2880盒(金额22924.80元)、散袋试吃条3000条(金额1194元),自2025年4月2日到2025年5月1日共销售532盒,售价12.6元/盒,赠送给经销商盒装164盒(包含生产企业留样4盒)、散袋试吃条1800条,召回146盒已全部补发合格产品。违法所得(532-146)*12.6=4863.6元,货值(2880-4)*12.6+1194=37431.6元。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上述产品产生危害后果的报告,也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关于上述产品的投诉举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7431.6元;没收违法所得:4863.6元。

 

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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