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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案!
2026-03-13 17:53:2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食品“****猴头菇颗粒固体饮料"(非保健食品)包装上宣传“助消化"等内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食品包装上宣传“助消化"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1440元罚款,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