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案!

2026-03-13 17:53:2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食品“****猴头菇颗粒固体饮料"(非保健食品)包装上宣传“助消化"等内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食品包装上宣传“助消化"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1440元罚款,上缴国库。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