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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虚假宣传案!
2026-03-16 17:11:1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6】3**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9月在微信上线小程序“***",并向腾讯支付认证费300元/年。 同年10月13日,在该小程序的“膳食补充“栏中创建(上线)了一款“***神经酸凝胶糖果(2合1)"产品进行销售,页面显示产品的市场价为5998元/套,VIP会员卡专享价2999元,至2025年11月25日,显示销量368,库存9999。有宣传产品的功效“缓解疲劳提升精力改善睡眠质量、改善肝功能/调节三高维护心血管健康、增强免疫力,提高身体抵抗力、提升专注力/记忆力/心脑信息处理速度"等内容。经查,上述产品当事人尚在开发阶段,没有成品,尚未上市销售。当事人称,该款上架的产品系委托第三方研发样品的照片,因涉及产品的包材(瓶子)尚未确定,故,产品一直未生产。微信小程序“***"上线该款产品系当事人员工操作,目的是用于小程序的测试,但在"***神经酸凝胶糖果(2合1)"产品的页面,未注明“测试“或类似的内容加以说明,若消费者有下单购买,则当事人需联系消费者退款。接到举报线索后,本局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初下架了该款产品,经查询,该款产品未有销售记录。因当事人的微信小程序“***"中“***神经酸凝胶糖果(2合1)“产品的页面是员工编辑制作,故,未有相关费用产生。《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有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以文字、图片等形式,介绍产品的行为即为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有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微信小程序的内容系当事人员工制作并上传,当事人既是广告主,也是广告发布者。前述微信小程序发布的内容,当事人员工不因制作并上传"***神经酸凝胶糖果(2合1)“产品的内容而获得额外报酬,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中发布该内容也未支付额外的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中销售的产品尚未定型生产,即使按当事人所述的宣称内容为测试内容,也未注明为测试,系对消费者的误导,故,该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下架产品,实际未有产品销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以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等情形,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5〕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条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