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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配料含量标识错误案
2026-03-16 17:20:2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6〕3**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委托徐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黑白芝麻花生酥(规格:438克)。此款食品总芝麻含量为大于等于25%,不是大于50%,而其包装上标注的是“配料:黑芝麻(≥25%)、白芝麻(≥25%)”,且此款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委托方即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仅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0日批次的黑白芝麻花生酥产品使用了上述存在标注问题的外包装材料,共委托生产了100件,12盒/件,合计1200盒。销售了40件,库房有60件未销售,后召回了25件,实际销售15件,即180盒,销售价格为11元/盒,货值金额为13200元,违法所得19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