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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配料表配料标识不符合要求案!
2026-03-17 18:38:2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糕点加工。其生产的干菜酥饼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干菜酥饼;保质期:120天;配料: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水、食用葡萄糖.….干菜.…"等字样。因间隔时间较长,当事人未存有生产销售记录,该批干菜酥饼的生产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及涉案货值无法核实。现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干菜酥饼。根据举报,上述干酥饼配料表中有“干菜"字样,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规定“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当事人所标注的“干菜"非配料具体名称,应当按要求标注具体为何品种蔬菜。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配料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