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非跨境电商店铺售无中文标签进口产品案

2026-03-18 18:14:4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延市监处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2月在小红书平台内以非跨境电商身份,开设店铺(账号:**肉肉环游记,小红书号:785840****)经营产品。2025年5月7日,向李某某销售***柑橘多酚胶囊脂肪堆积热量消耗加快燃动茶多酚2件,销售价格140元/件;2025年7月10日,向刘某销售****玉米水代谢燃烧左旋肉碱铬钾体重管理绿咖啡1件,销售价格219.9元;2025年11月10日,向王某某销售***褪黑素西番莲维生素b6深度睡眠小剂量1件,销售价格99.9元;2025年11月10日,向王某某销售****高纯度鱼油95%纯度omega3深海鱼油软胶囊1件,销售价格179.9元;2025年11月10日,向马某某***褪黑素西番莲维生素b6深度睡眠小剂量1件,销售价格99.9元;2025年11月27日,向郑某某销售****高纯度鱼油95%纯度omega3深海鱼油软胶囊1件,销售价格179.9元。上述产品均为北京地区物流非保税区发货,且消费者收到货品后发现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XX自述上述产品由其子自西班牙按个人物品自行带回,无中文标签,无库存,未进行备案和报关,发货地为石景山。上述产品均已退货,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059.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