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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03-19 19:06:53 点击量:
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事关民生福祉和高质量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扩大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要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适应不同收入群体实际需要,以高质量供给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把营造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法治环境作为重要职责,主动适应消费新期待和权益保护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网络消费、新兴领域消费、食品药品消费等领域,及时制发司法规则,促进规范发展。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切实以高质量司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行为引领和裁判指引作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护航消费、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生动实践。案例体现以下方面工作重点: 一是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消费是最基本的消费。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努力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二是规范网络平台经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使得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公众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人民法院聚焦网络消费领域的典型性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加强规制,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健康向善。某视频平台经营者采取视频会员自动续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在自动续费日期前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视频平台经营者完善自动续费经营模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杜绝“无感续费”激励消费者放心消费。 三是聚焦新兴领域突出问题。随着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愿意为“省心”或“情绪价值”买单,实践中在线预订模式和“颜值经济”“宠物经济”形态日益常见。比如,在出游前的较早时间就预订客房,但因行程受阻等原因导致需要取消预订时,消费者有时面临较为严苛的取消条件。对于消费者在预订成功后较短时间内即取消预订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合同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并综合考量某客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费金额,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利益,有利于促进在线预订模式的持续完善和优化。再比如,随着公众对美的追求不断提升,医疗美容消费愈发火热。但部分经营者未取得资质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身心健康带来极大风险隐患。人民法院明确美容医疗机构须经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许可后才能开展执业活动,判令无资质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推动医疗美容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和健康规范发展。又比如,宠物消费方兴未艾,有的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提供虚假的宠物品种证书、虚构品种信息欺骗消费者,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打造诚信有序的宠物消费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宠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护育老年人消费信心。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是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促进“银发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身体健康的关切,夸大产品和服务功效,诱导老年人付费购买,既会损害老年人财产利益,又会抑制老年人消费信心。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希望治愈其慢性病的诉求,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诱使老年人消费。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支持老年人消费者退一赔三请求,有力打击“坑老”“骗老”行为,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有效激活消费新动能。 【基本案情】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某(60岁)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某签订《调理合同》,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理疗过程中,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并无效果,孙某某与赵某某协商退款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退还支付的理疗费1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赵某某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有“降三高”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促进“银发经济”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老年人通常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容易对保健品、养生产品产生信赖。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关切心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判令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向受害老年人退一赔三,有力维护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同时也有利于提醒老年消费者注意甄别、理性消费。 【基本案情】 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公众对体重管理需求的提升,减肥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有的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本案判决判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减肥食品的违法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本案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当从正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同时也要注意食品成分是否合法安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