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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2026-03-23 18:12:0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德市监处罚[2026〕8**号 执法部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因喷码和喷淋吹干设备距离过近,致使有个别产品日期喷码有跳瓶模糊的现象,当事人在2025年12月8日发现了该问题,并于同日自行整改。案涉产品的配料之一为酒曲(俗称甜酒药),该酒曲的配料为米粉、根霉菌、水。当事人未根据标准标注酒曲名称,同时将酒曲(复合配料)与米粉(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配料表中错误标注及展开。另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标准《冬酿发酵配制酒》(Q/LX0***-2024),其中“3.1桂花冬酿配制酒:以冬酿发酵大米酒(以大米为原料,经加水浸米、蒸煮、加酒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为酒基,添加果葡糖浆、白砂糖、桂花、桂花萃取(提取)液、栀子为辅料,经浸泡、勾调、杀菌或不杀菌、灌装而成的冬酿发酵配制酒。"的规定,产品中应添加果葡糖浆,但因客户方面要求,且果葡糖浆和白砂糖均是为产品增加甜味,两种配料效果相同,故当事人已不 再添加果葡糖浆,但当事人未及时修改企业标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标准《冬酿发酵配制酒》(Q/LX00***-2024),其中“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并应标注 GB 2758 规定的警示语以及“发酵配制酒”字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的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中标明发酵配制酒,但当事人疏忽未在标签中标明。当事人上述存在问题的标签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已在2025年12月11日使用新的标签,新的标签已全部整改并提供了新的标签样式。当事人对企业标准《冬酿发酵配制酒》(Q/LX00***-2024)进行了修改,并在2025年12月11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新的企标《冬酿发酵配制酒》(Q/LX00***-2025)。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联系经销商退回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产品标签不清晰、不醒目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42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麦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6.9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69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6.96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罚没款合计16506.96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