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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食品行为案
2026-03-24 18:23:0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兴市监处罚〔2026〕9***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北京***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自德国公司***购进涉案食品“****蒲公英固体饮料”,规格:50.7克(1.69克*30袋)/盒,生产日期:20230519,中文标签标注的配料“刺梨”、“硬脂酰乳酸钠”与德文标签的中文直译“梨果仙人掌”、“食用脂肪酸镁盐”不一致,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食品行为;另,涉案食品中添加了配料“抗结剂(食用脂肪酸镁盐)”,此物质不属于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当事人经营添加“抗结剂(食用脂肪酸镁盐)”涉案食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涉案食品购进数量1800盒;自2024年01月16日至2025年01月05日在抖音店铺“***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销售数量72盒,用于产品推广赠送276盒,剩余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05月28日自行销毁。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为452736元,超过一万元;违法所得为全部经营收入18109.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6218.2元;没收违法所得:18109.1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