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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案
2026-04-08 17:53:4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金处〔2026〕2***号 执法部门: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茶叶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 7 月23日,当事人从上海市金山区**茶叶店采购规格为17kg 的梅兰金丝茶叶2箱,共计34kg,采购单价为96元/kg(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采购总价为3264元。2025年9月18日起,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上述茶叶进行定量分装并张贴自制标签,在经营的抖音网店“**茶叶”中销售,销售链接标题为“云南滇红茶250g袋装大叶种古树红茶***2025新茶”,总计销售规格为250g的茶叶78袋,总计销售19.5kg,实际销售总价为3324.78元,涉案销售链接已于2025年11月4日下架。经核,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货值金额为3324.78元,成本为 1872 元,违法所得为1452.78元。 另查,当事人采购上述茶叶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2503***),该茶叶出厂外包装标注了已失效的执行标准GB/T 13738.2-2008,且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分装涉案茶叶时在自制标签中标注了现行有效的执行标准GB/T 13738.2-2017及生产日期2025年7月23日,该日期实为涉案茶叶进货日期,实际分装日期为消费者在当事人抖音店铺下单日期或次日。据生产商普洱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涉案茶叶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8日,即为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25***)中的样品接收日期。上述自制标签已于2025年12月17日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散装销售涉案茶叶时贮存在生产商原包装箱内,除销售单价外未另行标注其他信息。经核,当事人在线下门店以散装销售的形式售出上述茶叶5.709kg,销售单价为240元 /kg,剩余8.791kg未售出,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 品的货值金额为3480元,违法经营额为1370.16元,成本 548.064 元,违法所得为822.09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伍拾贰元柒角捌分(¥1452.78);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上述罚没金额总计: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贰元柒角捌分(¥6452.78)。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