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榜告示 >

详细内容

【黑榜公示】甘肃这11批次不合格食品被通报

2025-12-19 17:19:30  点击量:

  本网讯 12月17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第18期总第126期通告,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81批次样品,检出11批次样品不合格。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兰州新区祺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原浆糕(酸枣味)、枸杞原浆糕(原味),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兰州新区栋子春阳熟食店销售的卤猪肘子肉(自制)、卤牛腱子肉(自制),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甘肃甘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兰州九香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花苞水,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兰州新区禹广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祁连山天然饮用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是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是重要的食品腐败性细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作为常见的水源性条件致病菌,可殖于人体呼吸道、胃肠道、皮肤等部位,在特定条件下可引起呼吸道、泌尿道、创伤面等部位感染,甚至能引起急性或慢性感染。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可能是因为原料使用了受污染的水体,或者制水过程中消毒杀菌控制不彻底等。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武威市凉州区华兴源蔬菜批零二部销售的油麦菜,其中毒死蜱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民勤县鲜汇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7.5°橙,其中联苯菊酯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凉州区领里鲜果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其中戊唑醇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民勤县鲜汇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其中甲硝唑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戊唑醇是一种具有保护、治疗和铲除作用的内吸性杀菌剂,对芒果炭疽病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戊唑醇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戊唑醇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原虫药。长期大量食用检出甲硝唑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真菌毒素超标问题,为兰州新区绿地郑记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自制),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排查原因等措施来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